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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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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時間:2022-03-20 14:25:00   |   來源:     本文被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支持和培育力度,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印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17〕144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企業自主評價、屬地化管理、省級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監督,建立省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具體承擔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各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導各評價工作機構對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設區市、縣(市)科技行政部門作為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組織、形式審查、入庫企業抽查及相關異議、投訴、舉報信息核實處理等工作。承擔評價工作的科技行政部門應保障評價工作人員和經費,不向企業收取相關費用,不向中介機構委托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服務,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政策的落實。 

第二章 評價指標及工作流程

第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按照《評價辦法》及《工作指引》規定的評價指標執行。
    第八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企業可對照《評價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上的“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系統”)中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各評價工作機構須在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當月企業信息審核和提交。
    (一)企業注冊登記
    1. 企業申請注冊。企業可自愿在“評價工作系統”上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用戶名進行注冊,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線填報《企業注冊登記表》,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注冊登記承諾書》,填寫完成后需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上傳,注冊信息中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與營業執照一致,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系人手機及電子郵箱應確保本人正常使用。
    2. 注冊信息核對。評價工作機構對《企業注冊登記表》及上傳相關文檔進行形式審查,結果以郵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可補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業自主評價
    1. 信息填報。注冊成功的企業可進入“評價工作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表樣見《工作指引》附件)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填報信息及上傳文件不得涉及國家保密信息。
    2. 企業自評。企業填報信息和證明文件齊全且自評結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同時上傳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企業公章的《信息表》首頁原件。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評價辦法》、《工作指引》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不得弄虛作假,確保所填報信息和上傳文件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對所填報的信息和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形式審查
    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對企業提交的《信息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形式審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表樣見《工作指引》附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信息表》是否完整;
    2. 《信息表》中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
    3. 《信息表》首頁是否加蓋企業公章;
    4. 《信息表》其他問題說明(如果有,請評價工作機構填寫具體內容)。
    上述內容有一項不合格,信息審核不通過。信息審核未通過的,通過“評價工作系統”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進行補正。企業補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視同第一次填報。信息審核通過的,形成《審核表》,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提交至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評價工作機構要切實強化審核職責,認真做好形式審查工作,確保提交的入庫企業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四)名單公示
    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對信息審核通過的《信息表》進行匯總,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價工作機構。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匯總擬入庫企業名單,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和省科技廳網站上同步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交由評價工作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五)入庫公告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處理不成立的,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登記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包括為18位數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區劃代碼+1位成立年份標識+1位直接確認標識+6位系統順序號),公眾和有關單位可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查詢企業的入庫登記編號。在每一批取得入庫編號或取消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確定后,省科技廳將名單(含登記編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抄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 

第三章 信息更新與變更

第九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登記編號”從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庫企業應按年度進行信息更新,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流程重新進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經審核、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取得新年度“登記編號”。
    第十條 評價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入庫企業的服務,及時提醒入庫企業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主動更新《信息表》。入庫企業應重視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夠及時享受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入庫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企業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件、更新《企業注冊登記表》,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
    第十二條 入庫企業發生與《評價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填報變化情況,更新《信息表》并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對企業更新后的《信息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形式審查,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評價工作機構應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評價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每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評價工作機構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進行抽查,抽查企業名單隨機確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評價工作機構應核對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的規模、科技人員指標和研發投入指標,具體包括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研發費用和成本費用。被抽查企業應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上一年度職工人數統計表(注明科技人員數)、《“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等證明材料。
    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核對《信息表》與證明材料的數據一致性。數據不一致且影響企業入庫達標的,評價工作機構應組織實地檢查。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評價工作機構應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第十五條 各地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同級評價工作機構通報,評價工作機構經核實確認后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第十六條 對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有關被投訴或被異議的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認真核實處理,并視情況組織實地檢查。對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已入庫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第十七條 入庫企業有《評價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評價工作機構應及時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第十八條 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在“評價工作系統”上公告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其中,企業因“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而被撤銷登記編號的,當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通知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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