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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人民政府官網 時間:2022-01-13 08:48
時間:2022-01-13 08:48|來源: |瀏覽量:|字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發〔202110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扛起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美麗宜居城市建設為抓手,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全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為實現住有所居作出貢獻。

(二)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50萬套(間)以上,南京、蘇州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得到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明顯改善。

二、完善基本制度

(一)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城市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優先保障其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行業的住房困難群體,不設收入線門檻,可采用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或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租賃補貼標準由各地按照?;镜脑瓌t合理確定。

(二)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各地要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租金定價機制,并加強對租金水平的指導監督。

(三)建設方式。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方參與投資和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現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多方式保障。

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鼓勵利用存量土地建設。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可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支持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產業園區企業可利用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產業園區將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允許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國有平臺公司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監督管理。

各地要切實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租和運營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管理。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確保質量安全,努力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品質。加強出租管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應。加強運營管理,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三、強化政策保障

(一)加大用地支持。

完善用地政策。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變更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閑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權屬不變,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增加配套用地。產業園區可將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強化用地保障。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二)簡化審批流程。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各地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項目取得認定書后,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分別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

(三)給予資金補助。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通過優化支出結構,按現有渠道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各地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可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四)實施稅費減免。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務征收房產稅。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執行民用價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六)加強金融支持。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對銀行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履行主體責任。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租房工作領導和推進機制,堅持供需匹配、職住平衡,科學確定本地區十四五期間發展目標,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制定本地區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操作辦法,明確項目申請條件、流程及工作要求,提出土地、財稅、金融、項目審批等支持政策。

(二)強化部門協同。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會同省有關部門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探索將監測評價結果依規納入設區市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考核。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立項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爭取和管理、REITs試點申報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各地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加強省級資金支持、引導各地統籌資金支持政策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做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等工作。省稅務局負責指導各地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等工作。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負責指導各地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省電力、供水、供氣等相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

(三)加強政策銜接。

各地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包括通過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非房地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建設的租賃住房等,以及各地建設的人才租賃住房、未納入國家和省計劃的公租房和閑置可轉為租賃住房的拆遷安置住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租賃住房等,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等專門支持政策。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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