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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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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糾紛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時間: 2023-12-26 10:57:13 |來源: |瀏覽量:|字號:
2023-12-26 10:57:13

申請人公司。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2022年5月23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并于5月27日予以受理。因黃與涉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機關615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7月13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首先,第三人聲稱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8時左右因工作原因受傷與事實不符,申請人處的所有員工在18時左右均處于下班狀態,且當日申請人并沒有安排任何員工加班;其次,第三人聲稱于6月10日下午18時左右受傷,但是當天第三人并沒有向申請人處的任何員工匯報受傷的過程及結果;再次,第三人所聲稱的受傷事故并沒有任何其他在場員工予以證明;最后,第三人于6月11日才告知受傷的結果,因此不排除第三人下班后在家中受傷的可能。據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本案情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工傷決定書、情況說明。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三人系申請人的職工,20216月10日工作(維修模具)時檢具掉落砸傷。第三人于次日凌晨前往蘇州市吳中區甪直人民醫院初診足外傷,后轉至蘇州九龍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足第1、2骨及內外側楔骨骨折;右足軟組織挫傷。2022年1月4日,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蘇園勞仲案字2021XX號仲裁裁決,裁決確認第三人與申請人自2021年6月3日至9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勞動關系,雙方均沒有提出相反的觀點或證據。

2.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適用依據正確。本案中,第三人正常下班時間為17時,自述于2021年6月10日18時左右加班工作時受傷。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滕認可第三人上下班需要打卡考勤,工作時間正常是8時-17時,如果加班則以打卡時間為準,但申請人無法提供考勤記錄或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事發當日第三人的準確下班時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本人陳述與就診記錄、聊天記錄、馬的證人證言等證據互相印證,可以證明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傷害。故第三人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3.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20216月10日,第三人被掉落的檢具砸傷;2021年10月9日,第三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申請材料不齊全,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15日發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后第三人補正材料,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4日收悉并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由于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4日發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后被申請人于4月8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于4月14日作出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并按照規定進行了送達。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授權委托手續、營業執照、第三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工商信息、微信聊天截圖、公告、事故經過說明、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就診資料、勞動合同、仲裁裁決書及庭審筆錄、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工傷認定外出調查記錄表、補正告知書、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中止通知書、通知、恢復通知書及付郵憑證和《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

第三人的主要意見: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1年6月10日下午17時30分到18時左右,第三人和馬公司工作,第三人維修模具時,產品檢具從機臺掉落砸到右腳腳面,當時只是麻痛沒有放在心上,一直工作到晚上20:00左右下班,王回到公司來鎖大門。回家途中及回到住處后,第三人感覺右腳腫脹,自行簡單用藥后一直未見好轉。次日凌晨,第三人讓馬陪同至甪直人民醫院就診,拍片檢查結果為骨折,回到住處后已近凌晨兩點故未打擾熊等公司人員。早上復查CT后方覺事情嚴重,遂電話告知熊,后熊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滕到醫院查明情況后,開車把第三人轉至蘇州九龍醫院治療,住院期間一直是馬陪護。公司亦認可馬的陪護行為,陪護期間沒有扣除馬的薪資。證人所陳述的事實與第三人自述的事實相吻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蘇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第三人提供的證據:微信聊天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3日至9月8日期間,第三人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6月10日下午18時左右,第三人在申請人廠房內維修模具時,產品檢具從機臺上掉落導致第三人右腳受傷。2021年6月11日凌晨1時左右,第三人至蘇州市吳中區甪直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病歷記載“主訴:外傷致右足腫痛五小時”“現病史:五小時前右足外傷致腫痛”。該院當日CT診斷報告單診斷為“右足第1、2跖骨及內側楔狀骨折”,后轉診至蘇州九龍醫院治療。

2021年10月9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同事馬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因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被申請人10月15日作出補正告知書,要求第三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2021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第三人的補正材料,于當日予以受理,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工傷認定調查過程中,申請人認為第三人不構成工傷,向被申請人提交書面意見,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滕與員工王的情況說明,均稱其二人“查看公司監控,回放2021年6月10日17點-20點監控記錄,并未發現他在公司里走動腳有異常”,但“監控當初遺忘保存”。2022年2月9日,王接受被申請人調查詢問時稱“當天晚上20:00多,黃來到我住處把車間的鑰匙送給我的時候,當時我也沒有發現黃有什么異常的地方”。因上海疫情原因,馬短期內無法至蘇州配合制作調查筆錄,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通過電話向馬核實情況,馬電話確認第三人提交的證人證言系其本人書寫,第三人受傷時其在現場,情形與第三人描述基本一致。

此外,第三人于工傷認定申請階段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圖顯示,第三人于受傷后第二天即向申請人的負責人員告知受傷情況,申請人在第三人治療初期并未對此提出異議。

2022年2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后于4月8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4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認為申請人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并將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第三人及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授權委托手續、營業執照、第三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工商信息、微信聊天截圖、公告、事故經過說明、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就診資料、勞動合同、仲裁裁決書及庭審筆錄、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工傷認定外出調查記錄表、補正告知書、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中止通知書、通知、恢復通知書及付郵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轄區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處理案涉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職責,系本案適格被申請人。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1.第三人在工傷認定申請階段提交的證人證言、醫院就診資料、微信聊天截圖等材料與被申請人調查核實的情況、第三人陳述意見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以認定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申請人對第三人所受傷害的發生時間雖然提出異議,但是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被申請人將第三人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8月18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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