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仲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某某分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后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8月15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2023年5月7日前往某某分公司商店購買愛他美卓萃奶粉,營業員告知3段奶粉只能整箱購買,其無奈購買了一箱奶粉,而其他奶粉均可以單罐購買(APP也能體現僅有3段奶粉整箱銷售的事實)。申請人購買后發現奶粉外包裝上生產商明確表明“此外箱為運輸包裝,非最小銷售單元”,其于次日向被申請人舉報上述事宜。5月25日,被申請人答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核查,因不符合立案調查條件,本局決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某某分公司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等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在有明確證據證明該會員商店剝奪消費者數量選擇權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明顯違法。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立案并進行行政處罰。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購買記錄截圖、產品外包裝照片、手機APP截圖、舉報截圖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8日接到申請人的實名舉報,稱某某分公司按箱售賣愛他美卓萃3段奶粉,剝奪了消費者選擇權,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該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經核查,被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4日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25日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決定。
2.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查,涉案產品確實僅以整箱為銷售單位,無單罐銷售,產品外包裝箱上標識“此外箱為運輸包裝,非最小銷售單元”。申請人所稱“最小銷售單元”的概念出現在《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由此可見,法律僅對最小銷售單元食品的標識作了要求,并無銷售者必須以最小銷售單元為單位出售食品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被舉報人將涉案產品按箱出售并未違反現行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另外,被舉報人系倉儲式會員制商店,以銷售大包裝商品為經營特點。對于上述經營模式,被舉報人在其經營場所以及官方網站、手機APP等各處均進行了明確宣傳。關于申請人提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該條款僅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經營者及商品、服務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被舉報人的大包裝商品銷售服務,而申請人簽訂會籍章程、辦理會員卡的行為,即表明其自愿接受被舉報人的上述銷售模式。成為被舉報人會員后,申請人進而自主決定購買涉案產品。在此過程中,被舉報人并不存在侵犯其自主選擇權的違法行為。至于申請人所述《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系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經調查,被申請人并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維持其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舉報單、舉報材料、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頁面截圖、營業執照、筆錄、現場照片、官網截圖、手機APP截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7日,申請人在某某分公司商店購買了一箱愛他美卓萃幼兒配方奶粉(3段)。5月8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稱因某某分公司商店的營業員告知其愛他美卓萃的3段奶粉只能整箱購買,其購買了一箱奶粉,后發現奶粉外包裝上生產商標注“此外箱為運輸包裝,非最小銷售單元”,其認為該會員商店經營者剝奪了消費者選擇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等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予以行政處罰。
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后,于2023年5月10日對某某分公司商店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二樓奶粉銷售區有愛他美奶粉在售,1段、2段奶粉是單罐銷售,3段奶粉是整箱銷售,外包裝箱標明“此外箱為運輸包裝,非最小銷售單元”。某某分公司銷售人員解釋,1段、2段奶粉適合的兒童年齡段較小,考慮到整箱奶粉可能無法吃完,所以單罐銷售。大包裝銷售模式是某某分公司超市的特色,在超市入口處的扶梯旁有顯著的宣傳語“為什么多是大包裝?透過大批量采購,降低包裝、營運和運輸成本,為會員帶來更多節省”。
經被申請人查詢,某某分公司商店官網介紹其系“倉儲式會員制商店”,手機APP“會籍介紹”中也明確其系“全國最大的倉儲式會員制商店之一”。同時,官網及手機APP頁面中均有“大包裝單位價格更具優勢,能為會員省更多”的用語。
被申請人經調查認為,被舉報人系倉儲式會員制商店,以銷售大包裝商品為經營特點,且在其經營場所以及運營的官方網站、手機APP等各處均進行了明確宣傳。本案中,申請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被舉報人的大包裝商品銷售服務,而申請人簽訂會籍章程、辦理會員卡的行為,即表明其自愿接受被舉報人的上述銷售模式,進而自主決定購買涉案產品。被舉報人未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之規定,并不存在侵犯申請人自主選擇權的違法行為。至于申請人所述《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系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經調查,被申請人并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經審批,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4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2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另查明,《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購買記錄截圖、產品外包裝照片、舉報單、舉報材料、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頁面截圖、營業執照、筆錄、現場照片、官網截圖、手機APP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本案中,某某分公司經營的會員商店系倉儲式會員制商店,銷售大包裝產品為其經營模式的特點,且其在店內及線上平臺均進行宣傳,申請人作為該會員商店的會員,理應對該會員商店的經營模式有一定了解。因此,某某分公司對涉案商品采取整箱銷售的方式,并不存在侵害申請人消費自主選擇權的故意,且申請人仍可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申請人主張某某分公司的涉案行為違反上述規定,于法無據。
2.根據申請人的舉報內容,對照《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被申請人行為合法性應當適用《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申請人未就相應主張提供充分證據,被申請人在核查時亦未發現某某分公司存在違反前述規定的行為,故本機關對申請人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
3.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仲某某有關某某分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8月29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