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某某公司。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向本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后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李某某與涉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于3月30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4月26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申請人與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沒有勞務合作關系,與李某某沒有事實勞動關系,未向其發放過工資。申請人未收到勞動爭議仲裁開庭通知書,對仲裁裁決不服。李某某發生工傷后,申請人受乙企業外包服務有限公司委托處理工傷賠償事宜,短期工協議是工傷發生后李某某“忽悠”申請人當時的負責人王某某簽訂。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結算明細、開庭通知書、仲裁裁決書、公告截圖、郵付憑證、認定工傷決定書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20年12月21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短期工協議,約定服務期限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服務單位為甲公司,上班時間為7點30分至19點30分。2020年12月23日,第三人在用工單位甲公司車間操作機器時不慎手指被壓傷,同日經嘉興市第二醫院治療診斷為手指開放性傷口伴有指甲損害。申請人與第三人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一案,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2年8月4日裁決確認申請人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后被申請人同申請人實際控制人殷某確認,申請人就該裁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2.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1日入職申請人,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20年12月23日,第三人在用工單位甲公司操作機器時手指被壓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根據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第三人與申請人之間的特征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確認第三人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第三人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當認定工傷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3.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2020年12月23日,第三人受傷;第三人與申請人確認勞動關系一案,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21年12月23日受理,2022年8月4日作出仲裁裁決;2021年3月11日,第三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申請材料不完整,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18日發出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后申請人于2022年10月27日補正材料,被申請人當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請人發出限期舉證通知書。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蘇0540工認〔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并按照規定進行了送達。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維持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據清單、身份證、短期工協議、門診病歷、醫學證明書、診斷報告、手術患者交接記錄單、手術安全核查表、企業工商信息、仲裁裁決書、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錄音光盤及其文字稿、申請書、工傷認定申請反饋單、工傷認定外出調查記錄表、庭審筆錄、協查函、回復、調查詢問筆錄、一次性補正告知書、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及付郵憑證、簽收記錄、送達回執和《工傷保險條例》等。
第三人稱:1.第三人與申請人系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于2020年12月21日簽署短期工協議,申請人安排第三人在甲公司擔任沖壓操作工一職;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蘇園勞人仲案字〔2022〕第XXX號仲裁裁決裁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2020年12月23日,第三人在操作機器時被壓傷,后前往嘉興市第二醫院進行治療,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第三人提供的主要證據:短期工協議、仲裁裁決書、門診病歷、錄音光盤及文字稿、微信聊天記錄等。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服務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的短期工協議,服務單位為甲公司。
2020年12月23日,第三人在甲公司的車間內操作機器時右拇指受傷,經嘉興市第二醫院診斷為手指開放性傷口伴有指甲損害。
2021年3月11日,第三人以申請人為用人單位,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2021年3月18日,被申請人書面通知第三人補充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補充材料,當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向第三人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內舉證。
2021年12月23日,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第三人訴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2022年8月4日,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蘇園勞人仲案字〔2022〕第XXX號仲裁裁決,確認第三人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2022年9月9日,被申請人發函委托嘉興市養老保險服務中心秀洲分中心,調取第三人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在嘉興市秀洲區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該分中心于9月13日回函,確認第三人在前述期間未在嘉興市秀洲區參加工傷保險。
被申請人調查詢問中,申請人處的殷某稱,申請人是做勞務調單的,一直幫另一家公司輸送工人。第三人系申請人送到另一家公司上班的人,工作地點為甲公司,其知曉第三人系在甲公司試工時受傷,涉案短期工協議系申請人當時負責人王某某在協商賠償時與第三人簽訂。申請人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認可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但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2022年12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40工認〔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對第三人所受涉案傷害予以認定工傷,并進行送達。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據清單、身份證、短期工協議、門診病歷、醫學證明書、診斷報告、手術患者交接記錄單、手術安全核查表、企業工商信息、仲裁裁決書、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錄音光盤及其文字稿、申請書、工傷認定申請反饋單、工傷認定外出調查記錄表、庭審筆錄、回復、調查詢問筆錄、一次性補正告知書、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及付郵憑證、簽收記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轄區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進行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系本案適格被申請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仲裁裁決確認申請人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將第三人派遣至甲公司工作,第三人在操作機器時受傷。因此,被申請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第三人受到的涉案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申請人提出的相關意見均不能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蘇0540工認〔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5月11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