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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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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不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決定案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時間: 2023-10-20 16:21:00 |來源: |瀏覽量:|字號:
2023-10-20 16:21:00

申請人曾。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有關蘇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后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5月9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在網上購買的線葉金雀花飲料存在以下問題:某某公司利用產品原料宣傳調養腸胃抗氧化等保健功能,但該產品為普通食品,屬于欺詐;根據國家衛生部公告,新資源食品線葉金雀花規定的食用方式為沖泡,而涉案產品食用方式為直接飲用,違反食品安全法和衛健委規定。針對上述問題,其向被申請人舉報,但被申請人不予立案。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1.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要求提供了相關違法線索證據材料,足以證明某某公司存在違法事實,但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也沒有說明調查情況和原因,明顯屬于行政不作為。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相關答復等規定,其具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關于其舉報某某公司的處理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辦理該投訴舉報事項并書面回復。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2315平臺截圖、訂單截圖、交易快照、商品包裝照片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2022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稱公司在天貓平臺某某官方旗艦店銷售的線葉金雀花飲料,利用產品原料宣傳調養腸胃抗氧化功能,涉嫌欺詐消費者;按照國家衛生部公告,線葉金雀花規定的食用方式為沖泡,該產品食用方式為直接飲用,違反了相關規定,要求被申請人調查處理。經核查,申請人于11月2日在被舉報人天貓平臺某某旗艦店購買某某氨基丁酸線葉金雀花飲品”。涉案商品生產商為公司,進價45元/件,售價198元/件,在天貓平臺某某旗艦店內銷售了7件,截至被申請人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被舉報商品在售且被舉報人已無庫存。被舉報人后臺銷售記錄顯示申請人所購買的商品已自行退貨退款。被申請人在進貨時按規定依法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涉案商品為液體飲料,在標簽中注明配料包含水、濃縮果汁、玫瑰蘋果汁、線葉金雀花粉等,食用方法為“飲前請搖勻,開袋即飲”。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4年6月26日發布關于批準線葉金雀花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2號):“批準線葉金雀花為新食品原料,生產經營上述食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在該公告附件明確了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1.食用方式:沖泡。2.衛生安全指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涉案商品的標簽中“開袋即飲”是指“某某氨基丁酸線葉金雀花飲品”的食用方法,而非線葉金雀花的食用方式;并且該商品使用的配料是線葉金雀花粉,非線葉金雀花。本案中“線葉金雀花粉”制作工藝是線葉金雀花經飲用水沖泡-過濾取可食濾液-濃縮-噴霧干燥后制成,上述工藝表明線葉金雀花在制成花粉前已經水沖泡,不違反2014年發布的第12號公告,且該配料已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被舉報人提供該商品檢測報告,符合現行有效的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的要求。

被舉報人在天貓平臺某某旗艦店網店廣告中宣傳調養腸胃抗氧化等功能,無法提供相關宣傳依據,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系初次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涉案廣告系其在自主運營的官方旗艦店發布,虛假廣告發布持續時間較短,涉案商品銷量較少,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被舉報人及時整改,危害后果輕微。上述情節符合《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3.0版清單)第84項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

2.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2022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具體舉報內容為:“在網上買到這個線葉雀花飲料,兩個問題:利用原料宣傳調養腸胃抗氧化等保健功能;新食品原料線葉金雀花食用方式為直接飲用,不是國家規定的沖泡(以上均有平臺交易快照和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 ,綜上請貴局依法責令該商家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針對該舉報,11月30日被申請人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且向被舉報人作出并送達蘇園市監教育[2022]XXXXXX號行政教育書,對其進行教育。同日,被申請人將不予立案決定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再次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在網上買的該款線葉金雀花飲料,到貨后發現兩個問題,第一,該公司店鋪利用產品原料宣傳調養腸胃抗氧化等保健功能,該產品為普通食品屬于欺詐;第二,根據國家衛生部公告,新資源食品線葉金雀花,規定的食用方式為沖泡,該產品食用方式為直接飲用,違反食品安全法和衛健委規定(以上均有平臺交易快照和聊天記錄作為法律證據,執法可登錄商家后臺輸入訂單號查詢)。綜上,請貴局依法查明維護消費權益”。本次舉報與第一次舉報內容一致且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或線索,構成重復舉報。針對本次舉報,2023年1月5日被申請人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1月10日,被申請人將該不予立案決定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舉報單及舉報材料、案件來源登記表、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原料合規說明、檢驗檢疫證明、估價單、委托制造合約書、檢測報告、天貓銷售后臺截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截圖、審批表、行政教育書及送達憑證、情況說明、協同辦公平臺截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2日,申請人在天貓平臺某某旗艦店購買了6盒氨基丁酸線葉金雀花飲品,價格合計918元。商品標簽中注明配料包含水、濃縮蘋果汁、玫瑰蘋果汁、蔓越莓汁粉、玫瑰茄粉、蜂蜜、γ-氨基丁酸、線葉金雀花粉等,食用方法為“飲前請搖勻,開袋即飲”。商品交易快照包含“麥盧卡蜂蜜 抗菌及抗氧化 調養腸胃道”等內容。涉案商品為液體飲料,配料“線葉金雀花粉”系由“線葉金雀花”經飲用水沖泡-過濾取可食濾液-濃縮-噴霧干燥制成。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4年6月發布《關于批準線葉金雀花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批準線葉金雀花為新食品原料,附件明確了食用方式為:沖泡。

2022年11月14日,申請人就涉案商品申請退貨退款,11月30日完成退款。

2022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稱,其購買的涉案商品存在如下問題:1.利用產品原料宣傳調養腸胃抗氧化等保健功能;2.國家規定線葉金雀花的食用方法為沖泡,而該商品的食用方法為直接飲用,違反相關規定,要求被申請人處理。

被申請人經調查,查明某某公司在其天貓平臺旗艦店就涉案商品進行宣傳,使用“麥盧卡蜂蜜 抗菌及抗氧化 調養腸胃道”等表述,但無法提供依據。涉案商品自2022年8月23日上架, 11月16日下架,期間銷售量為7件。被申請人于11月25日對某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涉案商品在售且已無庫存。某某公司此前未有因違反廣告法被行政處罰的記錄。經被申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等,未查詢到某某公司存在行政處罰信息。

2022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認為涉案舉報不符合立案條件,經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同時作出行政教育書向被舉報人送達。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再次收到申請人針對涉案線葉金雀花飲品的舉報,舉報內容與申請人于11月14日提出的舉報內容一致。2023年1月5日,被申請人認為此次舉報構成重復舉報,經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1月10日,被申請人將該不予立案決定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舉報單及舉報材料、案件來源登記表、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原料合規說明、檢驗檢疫證明、估價單、委托制造合約書、檢測報告、天貓銷售后臺截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截圖、審批表、行政教育書及送達回證、情況說明、協同辦公平臺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舉報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在涉案舉報之前,申請人就相同事項已經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以申請人重復舉報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再次告知申請人的處理方式,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曾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531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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