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江蘇某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投訴舉報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該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5月17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手機號XXXXXXXXXXX于2022年9月18日收到碼號XXXXXXXX發送的營銷短信,某某公司存在相關違法行為,其為維護合法權益以掛號信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0日簽收,但截至3月20日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投訴是否受理),故被申請人構成不作為。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被申請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將投訴受理、辦結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投訴處理答復意見書、付郵憑證及簽收記錄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受理,并依法告知。本案中,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明確,其通過掛號信XXXXXXXX向被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且該投訴舉報于2023年2月10日簽收。但實際該投訴舉報信派件時間為2023年2月20日,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1日錄入全國12315平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被投訴舉報人為某某公司。申請人投訴舉報稱其本人使用的手機號XXXXXXXXXXX于2022年9月18日收到碼號XXXXXXXX發送的營銷短信,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知系某某公司推送的。要求某某公司賠償2萬元、書面賠禮道歉,并停止侵權、非法收集,刪除個人信息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2023年2月28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申請人投訴,并告知申請人,作出決定及告知時間均在法定期限內。綜上,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投訴舉報書、投訴處理答復意見書、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投訴受理決定書、協同辦公平臺短信告知截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稱,2022年9月18日,其手機號碼XXXXXXXXXXX收到碼號XXXXXXXX發送關于“洋錢罐借款”的營銷短信。2023年2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及相關材料,稱某某公司向其違法發送營銷短信,要求某某公司賠償2萬元、書面賠禮道歉,并停止侵權、非法收集,刪除個人信息等。
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涉案投訴進行登記,于2月28日決定受理,同日通過短信將受理情況告知申請人。因某某公司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4月6日通過郵件告知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提供以及本機關調取的投訴舉報書、短信截圖、投訴處理答復意見書、付郵憑證及簽收記錄、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投訴受理決定書、協同辦公平臺短信告知截圖、情況說明、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件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組織調解,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8日受理涉案投訴,并將受理決定告知申請人。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于4月6日依法告知申請人。據此,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意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曹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6月21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