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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江蘇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辦法》

時間:2024-12-11 15:18  |  來源:     本文被閱讀次數:

江蘇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作用,規范全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取用水監管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是指依據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取用水戶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對象為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單位(以下簡稱取用水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用水戶除外。按照穩慎適度的原則,先期將已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農業取用水戶和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非農業取用水戶作為評價對象。后期將根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和國家部署要求,適時擴大評價范圍。

第三條  全省取用水戶的信用評價工作,遵循依法依規、以評促管、部門聯動、穩慎適度的原則。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本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明確信用評價程序和相關要求,開展信用等級確認及發布等工作,建立全省統一的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與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信用平臺對接。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轄區內取用水戶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工作。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范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投訴舉報等工作,依法保護取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取用水戶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建立取用水戶信用檔案。取用水信用信息由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取水許可制度過程中采集,并完整、及時、準確推送至省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形成全省取用水戶的信用檔案。省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與國家和省信用管理相關系統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第七條  省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具備信用信息數據的歸集、共享、信用評價以及成果展示等功能。取用水戶可以通過實名認證、授權等方式查詢、維護自身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鼓勵取用水戶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專項資金申請、信用修復等工作中積極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并將取用水戶的承諾信息、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實現信用承諾及履約情況的閉環管理。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取用水戶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具體工作,評價結果報委托部門審核認定。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組織開展全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確定信用評價等級,并建立評價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一條  根據《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試行)》,全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照信用狀況從高到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信用優秀(A級)、信用良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實行扣分制。失信扣分以相關行政決定文書以及其他權威、準確的文件或者記錄明確的取用水違法違規和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作為扣分依據。具體依失信行為不同危害程度認定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等級。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扣分標準按《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特別規定】對以下情形設定等級限制:

(一)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被判定為一般或較重等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已下達停止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通知書,且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直接評定為C級。

(二)取用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1.取用水戶失信行為涉及的評價指標為嚴重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已下達停止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通知書,且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2.取用水戶失信行為被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的;

3.因取用水違法,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列入取用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5.其他造成與取用水相關的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對取用水戶在其他領域信用評價結果為最低等級的或被列入其他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不能高于C級。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實行首次全面評價、后期動態管理、結果定期發布相結合的方式。首次全面評價應當反映取用水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狀況;首次評價結果公布后進入動態管理階段,如發生失信扣分行為,數據采集更新后系統相應調整其信用等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開取用水戶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1月底前組織完成上一年度取用水戶的信用信息歸集、核驗、共享工作;2月底前,形成初評意見并征求取用水戶所在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認定,通過官方網站對評價結果公示15個工作日。對于評價等級為“C”、“D”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取用水戶。公示期結束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評價結果,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七條  取用水戶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相關取用水戶。經核實異議申請理由成立的,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取用水戶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取用水戶,可以在權限范圍內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準時,實施“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日常監管或者專項檢查中,降低抽查頻次;

(三)優先支持企業申請綠色金融;

(四)優先推薦參與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等級為“C”的取用水戶,列為一般監管對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采取工作提示、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手段,督促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

(二)在日常監管或者專項檢查中,適當提高抽查頻次;

(三)不適用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

(四)在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取用水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約談等手段,督促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

(二)在日常監管或者專項檢查中,提高抽查頻次;

(三)不適用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

(四)在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

(五)暫停取用水領域的各類專項資金補助;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信用修復告知書“兩書同達”機制,對取用水戶進行教育培訓、督促整改,幫助其進行信用修復,重塑信用記錄。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修復現階段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取用水戶完成信用修復后,相關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中不再適用,但應當予以留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來源:江蘇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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